资料图:刘秀祥在瓮安县与学生们交流。 受访者供图
“我能给予他们动力,为什么?刘秀祥能走出来,他们一定能走出来,因为他们不需要像我那样带着母亲四处奔波,不需要像我那样艰辛。”刘秀祥坦言,自己通过读书走出了大山,看到了外面世界的美好,想回来告诉山里的孩子外面的世界很美好。
2012年,回到望谟县的刘秀祥成为一名乡村教师,同年8月他发起“助学走乡村行动”,最初主要是进行劝学活动。刚开始是他自己和几个老师,骑着摩托车走村串寨,四处劝学。因为很多家长的不支持,刘秀祥吃了不少闭门羹。
“曾遇到一个小女孩,由于父母思想落后,初三毕业后,家人就安排外出务工补贴家用。”于是,刘秀祥就骑着摩托车去劝说,无论他怎么讲,学生家长就是不让孩子回校读书,半年时间刘秀祥去了12次,最后一次惹怒了学生家长,家长把拴着的狗给放了,刘秀祥被恶狠狠的狗追着满村跑一头栽到坎下,后脑勺被磕破了,至今还留有疤痕。
然而,越是这样,越坚定了刘秀祥劝学的信心。10年来,刘秀祥骑坏了8辆摩托车,遭受不解和谩骂的他却从未想过放弃,成功让1800多位学生重返校园。劝学期间,刘秀祥又发现,劝回学校的孩子没过多久又不见了,主要原因是学生家里生活困难。
资料图:刘秀祥在与学生互动。 受访者供图为此,刘秀祥开始了助学活动,最初是他自己出钱,后来又找朋友、找同事借钱。由于捐资助学体量大,刘秀祥就拿着孩子的资料去找县城的“小老板”,他去过五金店、餐馆、超市等地,用他的话说,“为了孩子,自己可以连尊严都不要。”
助学期间,刘秀祥还时刻呵护学生的自尊心。2013年,刘秀祥班上有一位女学生一周内找了他五次,每次都是同一个话题,就是不读书要外出务工,后来刘秀祥去学生家里家访才得知,她妈妈和叔叔智力障碍,爷爷年迈多病,她和弟弟上学,只靠父亲一人务农养家。
当时,刘秀祥没有资助的资源,就自己出钱解决那位女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但是孩子自尊心很强,她看到我资助的还有许多同学,她死活不要,后来就骗她说是对接外面好心人资助的。”
直到那位女学生考上大学,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刘秀祥家里看到了自己曾经写给资助人的所有信件,她才知道一直是刘秀祥在资助自己。如今,那位女学生已大学毕业,并回到望谟工作。
2016年开始,刘秀祥围绕公益讲座、教师培训、学生德育教育、学生资助成立名师工作室,吸引校内、校外的教师加入其中,通过演讲,刘秀祥助学活动的队伍和资源逐渐增加,有教师、企业、爱心人士,甚至教出来的学生也加入进来。
资料图:刘秀祥在望谟县实验高中给学生们作主题班会。 受访者供图10年间,刘秀祥发起的助学活动涵盖了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学生,目前对接资助的孩子有4200多人。10年教育路,刘秀祥见证和参与家乡的发展,2012年望谟县1000多名学生参加高考,考上本科仅70人,10年后的2022年,望谟县全县参加高考的人数2420人,本科上线人数达1302人,教育质量从黔西南全州挂末提升到全州前三。
“十年教育的生涯让我意识到,越是偏远的地方越需要优质的教育,每个孩子都应该有更好的未来,无论他出生在哪里。”刘秀祥说,未来会一如既往地走下去,充分发挥名师(劳模)工作室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一个都不放弃,帮助孩子们树立自信,让更多孩子通过读书走出大山改变命运。
作为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也是千万个扎根山区教育工作者中的一员,刘秀祥坦言,自己主要关注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方面,希望充分利用好特岗教师资源和发挥好特岗教师的作用,同时给予更多山区乡村教师学习成长的机会和平台。(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